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2009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115号)、《关于印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依据及要点摘录〉的通知》(浙卫人〔2009〕36号)和《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精神,经我局研究,并商市人事局同意,现就2009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对象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个体医申报高级卫技资格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二)申报社区高级卫技资格,按《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1号)和《关于2007年度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7〕163号)执行。
二、申报条件
(一)正常申报条件:按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20号批转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文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破格申报条件(不包括社区高级卫技资格)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部分系列破格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试行)>的通知》(浙职改办〔1992〕第23号)、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2003年度推荐评审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3〕121号)规定执行。破格申报高级卫生技术资格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其他条件
1、关于专业工作年限.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申报年度当年年底。
2.关于任职资历。从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年度当年年底。对达到退休年龄的,除按有关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
3、关于论文要求。按省卫生厅《关于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提交论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2〕134号)、省卫生厅《关于2009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115号)规定执行。在高等院校学报发表的论文,不再受该院校毕业生和教职工的限制。
从2009年起,论文发表截止时间统一为评审当年的6月30日。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交论文名录,按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08年修订稿)的通知》(浙医管中心〔2008〕32号)执行。为了平稳过渡,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表的论文,今年暂按原规定执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前3个年度中,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
2.医疗事故完全或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3年(不含评审当年,下同);医疗事故次要或轻微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1年。
3.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
4.伪造学历等申报材料未满3年者。
5.经查实收受“红包”未满1年者,经查实索取“红包”未满3年者。
6.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7.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者。
(五)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要求
1.职称外语要求,按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7〕80号)规定执行。
2.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凡年满45周岁以上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其它免试条件仍按《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执行。
(六)继续医学教育要求
按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医学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文件规定,所有医疗卫生单位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资格人员,都须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或中医药继续教育,每年须取得Ⅰ类学分5—10学分,5年内累计25—5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5年内累计75—100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同时5年内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0分以上。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不得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资格。
(七)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社区)服务有关要求按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文件执行。
(八)援外、援川人员的优惠政策
1、援外医疗队员的优惠政策
按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援外医疗队员有关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6〕273号)规定执行。
队员承担一次援外任务,在此后的第一次高级卫生技术职称晋升中,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①可以用国外工作期间撰写的专业学术文章或工作总结代替一篇要求公开发表的论文;
②免除外语、计算机考试;
③对业务笔试、继续医学教育以及下农村医疗机构定期工作时间不作要求;
④在上述基础上,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队员,在技术职称评审时予以优先考虑。
2、援川医疗队员的优惠政策
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2号)规定执行。
①在抗震救灾中立功受奖和经批准奔赴灾区参与抗震救灾工作3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②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援疆援藏干部政策,可提前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提前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下一级职务满2年。
(九)申报评审专业类别要求
评审对象应按现从事专业申报评审,并具备相应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不得随意更改申报专业。其中申报临床类、中医类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限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并分别参加相应专业的考试。
(十)继续实施高级卫技资格评审材料公示制。各地各单位在上报材料前,应按省卫生厅、市人事局的要求,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反映的问题,有关单位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将结果报送我局政治处。市级监督电话:87363579;地址:宁波市卫生局政治处(永丰路237号)。
三、上报材料的时间与要求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上报材料的要求,认真做好材料的审核、整理工作,具体材料目录、份数和装订要求见附件4。对不符合要求的上报材料,我局不予受理。严格把握推荐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政策依据,掌握政策口径,认真做好推荐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上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评审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做好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化管理工作。评审对象的信息必须输入评审管理软件,上报的相关表格必须由软件产生。评审管理软件现已升级,请有关单位及时登陆浙江卫生信息网下载升级,网址:www.zjwst.gov.cn。有新增或更名的单位,请及时与软件公司联系,联系人:贺挺,电话:0571-85119290。
(三)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相关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20日。申报材料如为复印件,须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公章,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须经逐级审核,其中县(市)、区申报材料须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上报。
材料接收部门为宁波市医学考试办公室,地址:迎风街21号(市医学会内),联系人:丁一波、叶忆群,联系电话:87295659。
四、业务考试要求
申报对象必须按申报的专业,参加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人机对话考试(专业目录详见附件7)。其中申报综合组的人员,先参加本专业的考试,同时须加试卫生管理知识。评审对象的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考试拟安排在2009年9月份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申报人员须上交一张做准考证用的1寸免冠彩照,照片背面须正楷写上姓名、单位、专业。
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在工作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政治处联系,联系人:于建美,联系电话:87363579。
五、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它未尽事宜,仍按原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2.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临床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社区)服务情况登记表
3.公示结果函
4.上报材料要求
5.《关于印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依据及要点摘录〉的通知》(浙卫人〔2009〕36号)
6.《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
7.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目录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附件1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本人申报 专业技术资格,所提供各种表格、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如有任何不实,愿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申报人:
年 月 日
兹保证 同志确系本单位职工,所报材料审核属实。如有隐瞒,愿承担相应责任。
单 位(盖印):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临床医生晋升职称前
到农村(社区)服务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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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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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从事专业
学历 现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时间
所在单位及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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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农村(社区)服务情况(由本人填写,包括服务时间、地点等):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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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 遣
单 位
医 务
科 证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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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科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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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 遣
单 位
分 管
领 导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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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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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临床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社区)服务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省卫生厅(浙卫发〔2004〕95号)和宁波市卫生局(甬卫发〔2004〕131号)等文件规定,临床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和主任医师以前,每个阶段到农村(社区)服务的累计时间在2个月以上,这是晋升高一级职称的必备条件。
2、有关单位和人员须对上述登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3、此表与浙江省城市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医疗机构定期工作鉴定表一并上交。
附件3
公示结果函
宁波市卫生局:
(单位)于二○○九年 月 日至 月 日对 等 位同志进行了七天公示,公示结果如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上报材料要求
一、各单位应提交的评审材料
1.“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系统”上报数据盘1个;
2.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一式3份(A3纸规格);
3.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名单表一式2份(A3纸规格);
4.各专业评审人数统计表1份;
5.申报综合组人员名单表1份。
6.参加援外医疗队人员名单表1份。
二、个人应提交的材料及装订要求(不需要制订成册的材料)
1.推荐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正高一式40份、副高一式30份(A3纸规格);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副高一式3份,正高一式3份;
3.外语(医古文)免试审核表或外语(医古文)考试成绩审定表一式2份;
4.破格推荐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表1份
5.外语合格成绩单原件或合格证书原件1份
三、需要制订成册的材料A4纸规格
第一册(按以下次序装订)
1.本册材料清单1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单位人事部门必须核对原件,同时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下同)1份;
4.任现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5.任现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书复印件1份;
6.报临床专业人员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7、外语(医古文)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8.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符合免试条件人员的审核表1份;
9.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原件、复印件(须按年份装订) 1份;
10.破格推荐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1份;
11.前3年年度考核登记表1套;
12.晋升前下农村(社区)情况证明1份;
13.个人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复印件1份;
14.个人其他材料1份。
第二册(按以下次序装订)
1.本册材料清单1份;
2.代表论著、论文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科研成果及有关获奖证书(证明)复印件各1份;
4.其他反映本人学术水平的材料各1份;
第三册(按以下次序装订)
1.毕业证书复印件;
2.资格证书复印件;
3.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4.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5.聘书复印件;
6.年度考核表复印件。
附件5
浙卫人〔2009〕36号
关于印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
依据及要点摘录》的通知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依据及要点摘录》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2009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工作中参阅。
本文仅对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文件依据及要点进行摘录,处理有关问题仍应以原始文件为准。
浙江省卫生厅人事处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
依据及要点摘录
一、基本条件方面的规定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文件依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20号),要点摘录如下:
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以上。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文件依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20号),要点摘录如下:
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专著、论文或经验总结。能熟练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3、作为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善于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4、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三)社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1号),要点摘录如下:
申报乡村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现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岗位的在职人员。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好,有敬业奉献精神,积极为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作贡献。
3、申报乡村主任医师(主任中医师)、乡村副主任医师(副主任中医师)、乡村主任护师、乡村副主任护师,应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医(护)师资格。
申报乡村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之一:
1、具有医学院校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担任中级卫生技术职务满5年;
2、具有医学院校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和中级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担任中级卫生技术职务满7年。
申报乡村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须具有医学院校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副高级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担任副高级卫生技术职务满5年。
二、破格晋升方面的规定
(四)破格晋升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文件依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部分系列破格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试行)〉的通知》(浙职改办〔1992〕23号)、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2003年度推荐评审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3〕121号),要点摘录如下:
担任主治医(主管药、护、技)师职务五年以上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主治医(主管药、护、技)师职务不满五年的卫生技术人员,具备以下六项条件中的三项者,可以破格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
1、在国家一级或二级医学卫生刊物上至少发表论文3篇,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
2、掌握本学科(医、药、护、技)先进医疗技术和诊治办法,在本专业范围内,组织或主持解决过疑难病症的诊断治疗,理论上或解决实际问题方面,在同行中有相当知名度。
3、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三等,地市(厅局)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
4、获得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模范护士,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者(不含协会、团体授予的称号),或近5年内获得省级青年岗位能手称号者。
5、担任主管护师5年以上,并且近3年内在县级以上医院护理部担任正、副主任,实际工作业绩突出。
6、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十年以上,中专学历及相当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十五年以上。
(五)破格晋升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文件依据:省卫生厅《关于2000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0〕174号),要点摘录如下:
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的,须同时具备以下三条:
1、发表论文三篇,其中二篇已在国家级医学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另外一篇可以是在省级医学刊物上发表。
2、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在全省同行中有相当的知名度。
3、医德医风好,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以及人才培养作出了贡献,已成为本区域学科带头人。
(六)破格晋升乡村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1号),要点摘录如下:
破格申报乡村高级卫生技术资格,任下一级职务必须达到规定的年限(申报副高级卫生技术资格须满7年),并符合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1、县及以上等级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市(厅)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工作的单项先进获得者。
2、获得县(市级局)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
3、申报乡村副高级卫生技术资格规定的2篇论文中,有1篇及以上在二级及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申报乡村正高级卫生技术资格规定的3篇论文中,有2篇及以上在二级及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
4、申报乡村副高级卫生技术资格,具有医学院校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并在农村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满25年;申报乡村正高级卫生技术资格,具有医学院校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并在农村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满30年。
(七)不能破格晋升的规定
文件依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职改〔1996〕3号),要点摘录如下:
对确需提前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如无特殊原因,其任职年限的提前最多不超过一年(即推荐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任中级职务年限不得少于四年)。对既不具备规定学历,又不符合任职年限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得提前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学历方面的规定
(八)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及相关专业学历
文件依据: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7〕163号),要点摘录如下:
破格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九)大学普通班的学历层次
文件依据:国家教委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六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1993〕4号),要点摘录如下:
对于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六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生,他们的学制当时规定“普通班暂为二至三年”,学习期满毕业时已由学校颁发了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毕业。而没有明确是本科或专科,现在也不宜重新明确。
(十)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认证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发〔2008〕99号),要点摘录如下:
取得国外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方可按相应学历学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价。
四、任职时间方面的规定
(十一)后学历、岗位变动的任职时间计算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要点摘录如下:
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现岗位所需的相同级别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资格予以保留。
(十二)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人员任职时间计算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要点摘录如下:
由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企事业单位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以及水平能力、工作业绩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3年后按正常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五、论文方面的规定
(十三)提交论文的医学卫生刊物名录
文件依据:省卫生厅《关于2009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115号),要点摘录如下:
从2009年度起,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交论文名录,按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08年修订稿)的通知》(浙医管中心〔2008〕32号)执行。为了平稳过渡,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表的论文,今年暂按原规定执行。
(十四)晋升副高的论文要求
文件依据:省卫生厅《关于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提交论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2〕134号),要点摘录如下:
1、文革前入学大学本科毕业评审副高级卫技职务者,提交已在三级及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2篇。
2、1970年以前大学专科毕业、大学普通班和1982年以后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评审副高级卫技职务者,提交已在一级或二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2篇。
3、破格评审副高级卫技职务者,提交已在一级或二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3篇。
(十五)晋升正高的论文要求
文件依据:省卫生厅《关于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提交论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2〕134号),要点摘录如下:
1、文革前入学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评审正高级卫技职务者,提交已在一级或二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2篇。
2、大学普通班和1982年以后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评审正高级卫技职务者,提交已在一级或二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3篇。
3、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卫技职务者,提交论文3篇,其中2篇已在一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另外1篇已在一级或二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
(十六)晋升社区高级的论文要求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1号),要点摘录如下:
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经验总结,申报乡村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应有2篇及以上在三级及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申报乡村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应有3篇及以上在三级及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十七)论文的其他要求
文件依据:省卫生厅《关于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提交论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2〕134号),要点摘录如下:
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提交的论文,须是任现职以来发表的代表本人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的本专业第一作者论文,应与评审任职资格的专业相一致;同时论文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其学术水平和质量应达到高级卫技职务任职的要求。
六、外语方面的规定
(十八)年满50周岁外语免试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7〕80号),要点摘录如下:
年满50周岁,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十九)外语考试的等级要求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7〕80号),要点摘录如下: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一参加A级考试,申报副高级(含不分正、副高级别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B级考试。
对达到全国通用标准分数线的,在申报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对达到省定标准分数线的,在两年内申报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
七、计算机方面的规定
(二十)年满45周岁计算机免试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发〔2008〕99号),要点摘录如下:
根据我省实施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实际情况,从2008年5月1日起,凡年满45周岁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二十一)计算机考试的科目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关于实施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浙人专〔2006〕58号),要点摘录如下:
从2007年1月起全面实施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八、继续教育方面的规定
(二十二)继续教育学分的要求
文件依据: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医学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要点摘录如下:
所有医疗卫生单位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都须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或中医药继续教育,每年须取得Ⅰ类学分5—10学分,5年内累计25—5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5年内累计75—100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同时5年内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0分以上。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不得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九、援外、援川人员的优惠政策
(二十三)援外医疗队员的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援外医疗队员有关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6〕273号),要点摘录如下:
队员承担一次援外任务,在此后的第一次高级卫生技术职称晋升中,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可以用国外工作期间撰写的专业学术文章或工作总结代替一篇要求公开发表的论文;
2、免除外语、计算机考试;
3、对业务笔试、继续医学教育以及下农村医疗机构定期工作时间不作要求;
4、在上述基础上,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队员,在技术职称评审时予以优先考虑。
(二十四)援川医疗队员的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2号),要点摘录如下:
1、在抗震救灾中立功受奖和经批准奔赴灾区参与抗震救灾工作3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2、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援疆援藏干部政策,可提前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提前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下一级职务满2年。
十、其他方面的规定
(二十五)调入人员和军转干部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发〔2008〕99号),要点摘录如下:
从外省、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对其原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外省省级人事部门、中央部属单位和军队的公布资格文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调动有关证明,填写《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经所在市人事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送省人事厅确认,确认通过人员换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对于确认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依据材料不充分、有疑义,确认有困难的,需提供担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有关材料,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认,各高评委办公室要将这部分对象按照确认的要求与其他申报对象分列评审,评审通过人员认可原专业技术资格,直接换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十六)医学院校后期临床教师兼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关于同意杭州师范学院后期临床教师兼评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兼有带教任务的卫技人员兼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复函》(浙人函〔2004〕52号),要点摘录如下:
同意杭州师范学院后期临床教师兼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范围严格限于在杭师院附属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后期临床教师。评审条件,兼评卫技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除具备规定的卫生技术职务评审条件外,必须是近三年来未间断临床医疗工作,并具有相应(或高于)现申报卫技职务的教师职务。
其他设有医学院的高校,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后期临床教师,兼评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十七)乡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更改
文件依据:省卫生厅《关于2007年度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7〕163号),要点摘录如下:
从2007年起,城市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可参照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1号)进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与聘任,原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更改为“社区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的资格限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聘用。
附件6
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卫发〔2008〕149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单位:
《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已商请省人事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本解答适用2008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卫技高级资格)的申报和评审。以往有关的规定和解释口径与本解答不一致的,以本解答为准。
二○○八年六月五日
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
一、学历方面的问题
(一)问:无国家认可的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能否评审卫技高级资格?
答:除个别传统医学(中医或民族医)师承人员外,其余人员均不能评审卫技高级资格(包括社区卫技高级资格)。
(二)问:个别传统医学(中医或民族医)师承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答:个别传统医学(中医或民族医)师承人员是指:经5年以上师承学习中医、民族医,并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出师证的人员。
(三)问:中文、法律、普通心理学、管理类等学历,能否作为评审卫技高级资格的学历依据?
答:不能。
(四)问:不具备医学及相关专业学历者,能否评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卫技高级资格?
答:不能。
二、论文方面的问题
(五)问:每年的卫技高级资格评审,论文发表截止何时?
答:从2009年起,截止为评审当年的6月30日。今年为了平稳过渡,个别特殊情况由各地卫生局、中评委酌定。
(六)问:未正式公开发表的论文,以及内刊、增刊、特刊、专刊、电子网络版的论文,能否作为评审依据?
答:不能。
(七)问:论文的录用通知、校样稿等,能否作为已发表的论文?
答:不能。
(八)问:能否将截止日期以后发表的论文,以及其他不符合要求的论文,放入评审材料或在评审材料上反映?
答:不能。
(九)问:SCI收录论文在评审卫技高级资格时如何对待?
答:SCI收录论文按在“一级医学卫生刊物”发表的论文对待,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可,申报时必须提供有效单位的检索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十)问:评审社区卫技高级资格的“三级医学卫生刊物”如何理解?
答:是指规定的“一、二级医学卫生刊物名录”以外的,具有正式刊号并公开发行的医学卫生刊物。
三、执业资格方面的问题
(十一)问:不具备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的人员,能否申报要求具有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的专业?
答:不能。
(十二)问: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能否申报卫技高级资格?
答:不能。
(十三)问:能否跨“临床、中医、公卫、口腔”四大类执业医师资格类别申报评审卫技高级资格?
答:不能。
(十四)问:无公卫执业医师资格,能否申报评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卫技高级资格?
答:不能。
(十五)问:评审“中西医结合”专业,应具备何种执业医师资格?
答:必须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
四、专业方面的问题
(十六 )问:能否跨“医、药、护、技”四大类的下一级资格,直接晋升高一级资格?
答:不能。
(十七)问:能否跨“西医(药)”或“中医(药)”类别的下一级资格,直接晋升高一级资格?
答:不能。
(十八)问:不具有“中西医结合”专业下一级资格,能否申报评审“中西医结合”专业高一级资格?
答:不能。
(十九)问:中医学历并具有中医中级资格的人员,能否申报评审“中西医结合”专业卫技高级资格?
答:不能。
(二十)问:不设置考试和评审的专业,如肿瘤放疗技术等很细的专业,如何申报考试和评审专业?
答:应选择从属的专业或相近的专业申报。
五、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问题
(二十一)问:申报评审时,是否要求已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答:因每年的申报时间都在上半年,当年的学分不作要求,其他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问:因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计算口径的变动,在2007年下半年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如何处理?
答:应作为2007年度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十三)问:申报全科医学专业(含社区卫技高级资格)的人员,是否要求提供省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答:是。
(二十四)问:申报社区卫技高级资格护理专业的人员是否要求提供省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答:是。
六、下农村(社区)方面的问题
(二十五)问: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的时间,能不能视作晋升前到农村服务的时间。
答:能。
(二十六)问:市级医院临床医生晋升前下农村(包括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少应达到多少时间?
答:在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其中有一次连续一个月以上)。
(二十七)问:下农村完成的时间,截止至何时?
答:截止评审当年的6月30日。
(二十八)问:冠地市级医院的名称,行政隶属于县(市、区)的医院,下农村按哪级医院对待?
答:按县级医院对待。
七、社区方面的问题
(二十九)问:申报社区卫技高级资格的临床、中医类人员,是否要求参加全科医学专业、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的考试及评审?
答:是。
(三十)问:属于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的,能否直接评审非社区性质的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答:不能。
(三十一)问:县(市、区)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包括派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能否评审社区卫技高级资格?
答:不能。
(三十二)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单位性质由何级机关界定?
答: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界定。
(三十三)问:有县(市、区)医疗卫生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两块牌子,单位性质如何界定?
答:一般应界定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如果是地处农村乡镇,主要承担社区卫生服务任务的,也可界定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八、其他方面的问题
(三十四)问:任职年限从取得资格还是从聘任年月起计算?
答:从聘任年月起计算。
(三十五)问: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年度,能否计算任职年限?
答:不能。
(三十六)问:2006年9月1日前已回国的援外人员,能否享受省卫生厅《浙江省援外医疗队员有关待遇管理办法》(浙卫发〔2006〕27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答:不能。
(三十七)问:哪些对象不能申报评审卫技高级资格?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评审卫技高级资格:
1.前3个年度中,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
2.医疗事故完全或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3年(不含评审当年,下同);医疗事故次要或轻微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1年。
3.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
4.伪造学历等申报材料未满3年者。
5.经查实收受“红包”未满1年者,经查实索取“红包”未满3年者。
6.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7.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者
附件7
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专业目录
|
序号
|
申 报 专 业
|
要求具备执业资格
|
备 注
|
|
1
|
全科医学
|
临床
|
|
|
2
|
内科学
|
临床
|
|
|
3
|
心血管内科学
|
临床
|
|
|
4
|
呼吸内科学
|
临床
|
|
|
5
|
消化内科学
|
临床
|
|
|
6
|
肾内科学
|
临床
|
|
|
7
|
神经内科学
|
临床
|
|
|
8
|
内分泌学
|
临床
|
|
|
9
|
血液病学
|
临床
|
|
|
10
|
传染病学
|
临床
|
|
|
11
|
急诊医学
|
临床
|
|
|
12
|
普通外科学
|
临床
|
|
|
13
|
骨外科学
|
临床
|
|
|
14
|
胸心外科学
|
临床
|
|
|
15
|
神经外科学
|
临床
|
|
|
16
|
泌尿外科学
|
临床
|
|
|
17
|
小儿外科学
|
临床
|
|
|
18
|
烧伤外科学
|
临床
|
|
|
19
|
整形外科学
|
临床
|
|
|
20
|
康复医学
|
临床
|
|
|
21
|
妇产科学
|
临床
|
|
|
22
|
计划生育
|
临床
|
限评审正高
|
|
23
|
儿科学
|
临床
|
|
|
24
|
眼科学
|
临床
|
|
|
25
|
耳鼻咽喉科学
|
临床
|
|
|
26
|
皮肤与性病学
|
临床
|
|
|
27
|
精神病学
|
临床
|
|
|
28
|
肿瘤内科学
|
临床
|
|
|
29
|
肿瘤外科学
|
临床
|
|
|
30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临床
|
|
|
31
|
放射医学
|
临床
|
|
|
32
|
超声医学
|
临床
|
|
|
33
|
核医学
|
临床
|
|
|
34
|
麻醉学
|
临床
|
|
|
35
|
病理学
|
临床
|
|
|
36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
|
临床
|
|
|
37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
|
临床
|
|
|
38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
|
临床
|
|
|
39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
|
临床
|
|
|
40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
|
临床
|
|
|
41
|
口腔医学
|
口腔
|
|
|
42
|
口腔内科学
|
口腔
|
|
|
43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口腔
|
|
|
44
|
口腔修复学
|
口腔
|
|
|
45
|
口腔正畸学
|
口腔
|
|
|
46
|
职业卫生
|
公卫
|
|
|
47
|
环境卫生
|
公卫
|
|
|
48
|
营养与食品卫生
|
公卫
|
|
|
49
|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
|
公卫
|
|
|
50
|
放射卫生
|
公卫
|
|
|
51
|
传染性疾病控制
|
公卫
|
|
|
52
|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
|
公卫
|
|
|
53
|
地方病控制
|
公卫
|
|
|
54
|
寄生虫病控制
|
公卫
|
|
|
55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公卫
|
|
|
56
|
卫生毒理
|
公卫
|
|
|
57
|
妇女保健
|
临床、公卫
|
|
|
58
|
儿童保健
|
临床、公卫
|
|
|
59
|
护理学
|
护士
|
|
|
60
|
内科护理
|
护士
|
|
|
61
|
外科护理
|
护士
|
|
|
62
|
妇产科护理
|
护士
|
|
|
63
|
儿科护理
|
护士
|
|
|
64
|
医院药学
|
|
|
|
65
|
药物分析
|
|
限评审正高
|
|
66
|
临床营养
|
|
|
|
67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技术
|
|
|
|
68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技术
|
|
|
|
69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技术
|
|
|
|
70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技术
|
|
|
|
71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技术
|
|
|
|
72
|
心电图技术
|
|
限评审副高
|
|
73
|
脑电图技术
|
|
限评审副高
|
|
74
|
病理学技术
|
|
|
|
75
|
放射医学技术
|
|
|
|
76
|
超声医学技术
|
|
|
|
77
|
核医学技术
|
|
|
|
78
|
康复医学技术
|
|
|
|
79
|
口腔医学技术
|
|
|
|
80
|
理化检验技术
|
|
|
|
81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
|
|
82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中医
|
|
|
83
|
中医内科学
|
中医
|
|
|
84
|
中医妇科学
|
中医
|
|
|
85
|
中医儿科学
|
中医
|
|
|
86
|
中医肿瘤学
|
中医
|
|
|
87
|
中医外科学
|
中医
|
|
|
88
|
中医眼科学
|
中医
|
|
|
89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中医
|
|
|
90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中医
|
|
|
91
|
中医骨伤学
|
中医
|
|
|
92
|
中医推拿学
|
中医
|
|
|
93
|
中医针灸学
|
中医
|
|
|
94
|
中西医结合内科
|
中医
|
|
|
95
|
中西医结合外科
|
中医
|
|
|
96
|
中药学
|
|
|
附件1-7.doc